博士班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100學年度技術及職業教育研究所博士班入學招生相關辦法
一、網路登錄報名網址:http://graduate.cc.ntut.edu.tw
二、網路登錄報名起迄時間:
自100年04月29日(星期五)08:00起,
至100年05月04日(星期三)17:00止。
三、繳件方式及日期:
通訊郵寄:自100年04月29日起,至100年05月05日止。
以限時掛號郵件寄交(郵戳為憑)
現場繳件:自100年04月29日起,至100年05月05日止。
每日08:30至17:00止(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不收件)
自行或委託他人至本校行政大樓二樓教務處繳交。
四、簡章發售:
自99年12月21日起
五、網路登錄報名日期:
自
六、繳交報名費方式:
匯票正面右下角空白處,請用鉛筆寫上網路報名編號及姓名
七、繳交報名表件:
或於05月05日17:00前自行或委託他人至本校行政大樓二樓教務處繳交
八、列印准考證:
九、筆試、面試日期與地點:
筆試試場公告:100年05月26日(週四)
(二)面試日期:100年05月27日(週五),視報名人數多寡,得調整至05月26日
面試試場公告:100年05月20日(週五)
十、成績寄發:
十一、成績複查:
十二、放榜及寄發正備取通知:
網站同時開放查詢、列印。
十三、正取生報到:
十四、遞補與備取:
100年07月01日(週五)備取生遞補報到
十五、考試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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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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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資格 特殊規定 |
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獲有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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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別 |
不分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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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領域 |
技職教學/行政、人力資源、數位學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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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名額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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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代碼 |
6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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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方式 |
1.筆試科目:教育研究法與統計 2.書面資料審查。 3.面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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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計分方式 |
總成績滿分為100分,筆試占35%、書面資料審查占25%、面試占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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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日期時間 |
筆試日期: 面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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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審查資料 |
1.個人資料表(格式請至本所網頁下載)。 2.自傳(請以A4稿紙親筆撰寫,請勿打字)。 3.論文研究計畫構想書(請繕打,以不超過10頁為原則)。 4.大學(含)以上全部成績單各乙份。 5.既往工作經驗及優良事蹟之證明文件影本。 6.五年內已發表之相關學術論著目錄 ★(1~6項資料請依序整理後裝訂為一冊) 7.碩士論文或相當碩士論文之學術著作乙份。 8.代表論著二篇各乙份。 9.上述各項資料,均須於報名時繳齊,逾期不接受補繳。 10.所繳各項資料,恕不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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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規定 |
請上網查閱本所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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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聯絡方式 |
電 話:(02) 2771-2171分機4004 網 址:http://www.ntut.edu.tw/~wwwv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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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及發 展重點 |
◆技職教學/行政 技職教育行政與政策、課程與教學等範疇。 ◆人力資源 人力資源發展與管理、教育訓練等範疇。 ◆數位學習 數位學習方法與策略、數位化評量方法與工具、數位學習內容設計與評鑑等範疇。 |
十六、修業年限:二至七年
十七、報考資格:
一、
(一)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獲有碩士學位者(含應屆畢業生)。
(二)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獲有碩士學位者(含應屆畢業生)。
(三)具符合教育部公布「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附錄一)有關博士班報考資格者。
二、考生除須具備第一項資格外,另須符合各系所組於本簡章第拾陸項訂定之「報考資格
特殊規定」。
三、招生方式不分一般生或在職生。
十八、報名特別注意事項:
(一)報考資格之認定,以網路報名成功送達本校之報名資料為準,考前不另驗證;
錄取報到時,再依報名時所填之報考資格繳驗相關學歷(同等學力)證件正本。
(二)報考人報名前應詳閱簡章,確認自己是否具有報考資格。若因所繳交之各項證件
不符、或有偽造、假借、塗改、矇混等情事,即認定不具備報考資格。
1.在錄取後、未註冊前察覺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不退報名費),不得異議。
2.註冊入學後察覺者,即開除其學籍,不退還已繳之註冊費用,且不發給與
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3.畢業後始察覺者,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並報請教育部公告取消其畢業
資格。
(三)持國外學歷報考者,經錄取後於報到時須繳驗已加蓋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戳記之
學歷證件、歷年成績單及內政部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紀錄等相關文件,
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四)現役軍人、在營預官及常備兵、教師、中央警官學校、師範校院或教育學院系所之公
費畢業生等身分人員,能否報考及入學就讀,悉由所屬機關規範,考生須依所屬機關
規定辦理手續,取得正式許可。如未經許可,錄取後發生無法入學就讀問題,由考生
自行負責,不得以前述身分為由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五)本校在學、休學及保留入學資格之博士班研究生,不得報考同一系所組招生考試,違反
者即認定不具備報考資格。在錄取後始發覺並查證屬實者,取消其錄取資格。
(六)應屆畢業生錄取後,若未能於100年09月20日前(含)止,繳交畢業證明文件者,取消
其錄取資格。
(七)考生報名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系所組及退費。